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四-二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獎勵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原經建字第一0四三0四六三一0一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落實「新進用不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 職務,至少應進用百分之五比例之原住民。」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為約僱人員、駐衛警、職務代理人、技工、工 友、駕駛、巡山員、清潔隊員、收費管理員及其他不需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職務之人員。 三、本要點進用之對象以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為限。 四、具體做法: (一)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依各機關進用需求,自「臺北市原住民(待業)人才資料 庫」遴選符合資格者並造冊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進用之參考。 (二)各機關請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半年報)將「進用原住民職工基 本資料一覽表」(參如附件一)及「本府暨所屬機關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 十九年計劃進用不具公務人員工級職務人數統計表」(參如附件二)函送本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彙整提報市政會議。 五、獎勵方式: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工,其原住民比率達第 二點所列人員百分之五以上者,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二)第二名: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三)第三名: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嘉獎兩次之獎勵。 (四)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嘉獎一次之獎 勵。 (五)未達百分之五者,則不予敘獎。 六、本要點之獎勵,先行試辦一年,期滿得重新檢討修正。 七、本要點自涵頒日起實施,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