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5.05.12
修正「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 北市二九-0五-三00二
名  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四0一一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至第六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具體照顧遭遇意外事故致傷亡之臺北市原住民,以保     障其生活上之基本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本要點申請意外傷亡慰問金者: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但     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所稱意外傷亡,係指遭受天然災害以外之意外傷害,且並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     發事故致其身體殘廢或死亡者。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分為意外死亡及意外殘廢二種,其慰問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意外死亡者:核發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意外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核發慰問金,最高台幣十萬元整,相關項目不得重複           申領,其殘廢事項及核發慰問金額標準如附表(附件一)。 
 
五、申請方式:     (一)意外死亡者,依下列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監護人提出           申請。     (二)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六、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附件二)。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資料(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意外死亡或殘廢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報告書、相驗屍體           證明或醫療證明等)。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E3002-20150512&RealID=29-0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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