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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4.30
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 北市二九-0三-三00二
名  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一0四三0三四四三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市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並     鼓勵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訂定本申請須     知 
 
二、獎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原住民身           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獎(勵)金或學雜費相同性質           補助、獎助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     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     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三、申請項目及審核標準: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生)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平均           75分以上者。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70分或乙等以上者。           2.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生,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平均75以上者             。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             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           2.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且同一比賽項目獎勵一次為限。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前項學業成績等第轉換分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考查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操行成績優良,係指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如未以分數評定者,則申請前一     學期成績須無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記錄。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高中(職)(含夜間部)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未滿85分,每名新臺幣           1,000 元整;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每名新臺幣 2,000元整;90分以上者每臺新           臺幣 6,000元整。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新臺幣 1,500元整。           2.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生,每名新臺幣 5,000元整。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個人項目:第一名新臺幣10,000元整,第二名新臺幣 8,000元整,第三名新臺             幣 5,000元整。           2.團體項目:依個人項目標準核發金額二分之一。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整。           2.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 8,000元整。     前項私立教育代金補助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扣除教育主管機     關教育補助費後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不得超過前項最高補助金額。 
 
五、申請期限: 第 1學期於每年10月15日前,第 2學期於每年 3月31日前提出申請,特殊才     能助學金自比賽成績公告日起算 1年內於本會受理期限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六、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     (二)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或外縣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           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其他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已           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申請。     前項(一)所稱其他證明文件,係指附表一各項目所需檢附文件。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     (一)各學校受理者,由該校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及應備文件,檢具申請清冊、其他           證明文件、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           受理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另函學校轉知申請人。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及應備文件,檢具           申請清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送本會辦理撥款,補           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申請人。 
 
八、本獎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曾獲補助之學     期不得申請。 
 
九、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受理單位,並繳還補     助款。 
 
十、本會得不定期向受理單位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十一、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C3002-20150430&RealID=29-0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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