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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給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解決原 住民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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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高中(職)及公私立大專院校具 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 分之八十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 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 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前項(一)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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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認定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應計算範圍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 (二)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兄弟姐妹或同一戶 籍其他直系血親、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前項(一)、(二)所稱「家庭總收入」、「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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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高中(職)每名新臺幣 3,000元。 (二)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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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 3月31日及 9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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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各受理機關應先彙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清冊後,交由本會統一向財稅機關查調 申請人之家庭收入。 (二)受理機關依據本會提供之家庭收入查調結果進行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檢 附申請書、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其他證 明文件等,逕送本會辦理撥款。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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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請領補助之學 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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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將不定期向各受理單位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溢領補助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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