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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原住民學生身體健康及身心健 全發展,並減輕中低所得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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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原住民 在學學生。 (二)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構相同補助者。 (三)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 112萬元整。 前項(二)如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優先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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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期限:每一學年度第 1學期於 9月30日前提出申請,第 2學期於 3月31日前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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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年所得認定標準及應列計人口範圍: (一)家庭年所得包括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 (二)全家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法定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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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期間及額度 依照申請人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補助每日新臺幣35元整,並核實補助。 前項所稱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包括在校全日上課用餐天數及參加課後學習輔導用餐天數 ,不包括寒暑期用餐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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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三)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核定清單一份,每學年度第 1學期採計 前兩年度資料,第 2學期採計前一年度資料。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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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流程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 1.申請人備齊文件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經該就讀學校審查申請資格無誤後,造具請領清冊,連同第六點申請書、家戶 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 (二)核發程序 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採集中支付方式,逕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保管款專戶,並 函復學校轉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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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請領補助之學 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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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自喪失補助資格日起, 繳還剩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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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得不定期向各學校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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