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5.04.30
修正「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申請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 北市二九-0三-三00五
名  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一0四三0三四四一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     國中以上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就讀國中以上至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補助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     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     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前項(二)如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三、補助金額: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500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1,000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1,500元。 
 
四、受理單位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國中及本市高中(職)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就讀大專院校者或外縣市高中(職)者應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           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           外)、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五、審查及撥款流程:     (一)各級學校受理者,由該校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並檢具申請清冊(附件           1 )、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理           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函復學校轉發申請人。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並檢具申           請清冊(附件 2)、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送本會辦理撥款,補助款將           匯入申請人帳戶內。 
 
六、申請者應於每年 3月31日及 9月30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費。 
 
七、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請領補助之學     期不得申請。 
 
八、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受理單位,並繳還補     助款。 
 
九、本會將針對各受理單位進行查核,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溢領補助款。 
 
十、本申請須知經費來源由本會公務預算編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C2005-20150430&RealID=29-03-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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