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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4.15
審計部令:修正「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新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0482000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3、17  條條文


第 9 條    第一科掌理新北市議會、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消防局、警察
           局、觀光旅遊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主管、新北市烏來區民代表會、新北市
           烏來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
               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
               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特別決算
               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彙編及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決算及綜計表、特別預決算等暨審核報
                 告之分發事項。
           十五、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
                 理事項。
           十九、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第 13 條   第五科掌理新北市議會、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新北市烏來區民代表
           會、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
           ),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理
               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第 17 條   主計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報整理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處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承辦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承辦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本處統計事項。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13306&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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