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5.03.26
內政部令: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120122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發證日期(含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五、相片。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十四、空白證編號。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籍地址。
           三、製發戶政事務所。
           四、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五、頁號。
           六、稱謂。
           七、統一編號。
           八、出生日期。
           九、出生別。
           十、姓名。
           十一、配偶姓名。
           十二、父母姓名。
           十三、出生地。
           十四、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
           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
           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12647&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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