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120122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發證日期(含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五、相片。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十四、空白證編號。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籍地址。 三、製發戶政事務所。 四、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五、頁號。 六、稱謂。 七、統一編號。 八、出生日期。 九、出生別。 十、姓名。 十一、配偶姓名。 十二、父母姓名。 十三、出生地。 十四、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 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 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