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原民社字第10400066912號 核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如下:
一、 「免繳代金」之起迄日期,應自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之函文送達日起,至各級主管機關推介人員名單之函文送達日止。惟衡酌公務機關辦理人事更迭事項所需之合理作業期間,於各級主管機關推介人員名單之函文送達次日起十日內,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亦免繳代金。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