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082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
之附表九、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
考其志願,依次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予以分發任用。
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
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
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
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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