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辦理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原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 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及生涯輔導。
(二) 辦理原住民學生民族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 輔導原住民學生就業。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達一百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經費。
四、 申請補助設置原資中心者,應研訂設置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 辦公設備。
(二) 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
五、 申請原資中心業務經費補助者,應研訂年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但符合本會政策需要之計畫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項目如下:
(一) 鐘點費。
(二) 出席費。
(三) 膳宿費。
(四) 交通費。
(五) 材料費。
(六) 印刷費。
(七) 雜支。
六、 申請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計畫由本會會同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
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三,含電子檔一份),送本會辦理經費核結。
七、 原資中心設置專任輔導人員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核予補助。
八、 本會得會同教育部至受補助學校實地訪視辦理情形。
前項訪視情形及各校辦理成果,列為次年補助參據。
九、 受補助學校應依所研訂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且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執行。
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違反前項規定。
(二) 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 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四) 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