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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2.05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辦理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原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 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及生涯輔導。

(二) 辦理原住民學生民族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 輔導原住民學生就業。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達一百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經費。

四、 申請補助設置原資中心者,應研訂設置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 辦公設備。

(二) 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

五、 申請原資中心業務經費補助者,應研訂年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但符合本會政策需要之計畫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項目如下:

(一) 鐘點費。

(二) 出席費。

(三) 膳宿費。

(四) 交通費。

(五) 材料費。

(六) 印刷費。

(七) 雜支。

六、 申請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計畫由本會會同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

   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三,含電子檔一份),送本會辦理經費核結。

七、 原資中心設置專任輔導人員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核予補助。

八、 本會得會同教育部至受補助學校實地訪視辦理情形。

   前項訪視情形及各校辦理成果,列為次年補助參據。

九、 受補助學校應依所研訂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且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執行。

   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違反前項規定。

(二) 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 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四) 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024/ch02/type2/gov13/num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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