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40002 87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 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 體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