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原民經字第1030067217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依據溫泉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發展處
(二) 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三) 電話:(02)8995-3218
(四) 傳真:(02)8995-3213
(五) 電子郵件:domo@apc.gov.tw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本辦法第四條條文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改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俾符行政院組織法之規定,茲擬具「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
第四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