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4.02.21
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工作權益、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中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2.21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經字第103000141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3.02.21
主  旨: 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
人或團體證明書。

五、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購置營運基本設備」及「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
項目,應依申請書辦理期限或於收到核定函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竣,
並檢具支出憑證(如:發票、收據、成果報告,活動照片,領據,
支出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並結報,逾期不予核撥。
(二)申請補(捐)助「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項目,自核定月起依
補助項目、金額按所附支出憑證覈實撥付。
(三)若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補(捐)助最遲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檢據核銷,逾期不予核撥。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文件送達本會後,由本會承辦單位就應備文件辦理初審,合格
者,擬具初審意見併申請書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項審查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三人組成,並指定其中
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申請本補助案件,必要時由本會先行函送立案主管機關審查,經審
查其營運情形正常後始得以賡續辦理補助。
(四)申請第三點第二項者,以每月15日為基準,即於15日(含15日)前
送申請書等補助資料者,以該月為補助月份起始;如於16日以後送
申請補助資料者,以次月份為補助起始。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
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會並製作財產清冊,作
為以後年度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相關連結 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4009
備註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02.21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經字第103000141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3.02.21
主  旨: 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
人或團體證明書。

五、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購置營運基本設備」及「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
項目,應依申請書辦理期限或於收到核定函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竣,
並檢具支出憑證(如:發票、收據、成果報告,活動照片,領據,
支出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並結報,逾期不予核撥。
(二)申請補(捐)助「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項目,自核定月起依
補助項目、金額按所附支出憑證覈實撥付。
(三)若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補(捐)助最遲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檢據核銷,逾期不予核撥。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文件送達本會後,由本會承辦單位就應備文件辦理初審,合格
者,擬具初審意見併申請書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項審查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三人組成,並指定其中
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申請本補助案件,必要時由本會先行函送立案主管機關審查,經審
查其營運情形正常後始得以賡續辦理補助。
(四)申請第三點第二項者,以每月15日為基準,即於15日(含15日)前
送申請書等補助資料者,以該月為補助月份起始;如於16日以後送
申請補助資料者,以次月份為補助起始。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
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會並製作財產清冊,作
為以後年度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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