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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4.18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等18種行政規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就業服務、工作權益、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修正「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第一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修正「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第一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十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名稱;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名稱;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692901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54040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80007332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22780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52013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計畫處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公益性,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15425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三、 申請程序:

(一) 合作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承貸機構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保證總額度:

1、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2、 合作社成立登記證影本一份。

3、 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4、 授信申請書。

5、 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

6、 合作社章程影本。

7、 合作社理監事名冊影本。

8、 主要負責人之資料表。

9、 會議紀錄(理、監事會議決議「向金融機構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之會議紀錄)。

10、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產銷量值表)。

11、存借款明細表。

12、最近一年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之所得稅報表(新設立及未滿一年者免附)及最近一年繳納營業稅收據影本或出具免稅證明。

(二) 承貸機構於受理原住民合作社申請保證額度後五日內將申請資料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核定年度保證總額度,審查小組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於審查會議完成後簽發保證書函送承貸機構。

(三) 承貸機構於接獲審查小組簽發保證書函二日內,通知合作社核定之保證額度,並辦理對保及簽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保證契約書)等事宜。辦理簽約時,合作社須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證業務手續費,保證手續費費率為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

(四) 保證額度經核定後,合作社申請簽發保證書函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承貸機構提出申請:

1、 合作社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書。

2、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3、 投標須知(申請履約保證金者免附)。

4、 得標證明文件各一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5、 合約書文件一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6、 擔保書(合作社須擔保於被保證期間之原住民社員人數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不符合者發生清償情事時由合作社自行負責)。

(五) 合作社每次向承貸機構申請簽發保證書函時,應另依承貸機構所訂之費率繳交保證手續費。承貸機構得按件核實收取保證手續費。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35035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資格時,應發給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副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其網站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點規定或審查不符資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33644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四、 申請方式及時限:

(一) 個人:

1、 申請人應備書表:申請表、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領款收據。

2、 時間:於每學期學程結束前後一個月內,將相關申請表件以掛號逕寄本會辦理,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大學院校社工相關系所:

1、 申請單位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1) 申請補助計畫書三份,應包括目的、主(承)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對象、內容(含課程規劃、師資、執行方式)、經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及經費來源、效益等。

(2) 申請單位為私立院校者,應檢具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3) 其他視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2、 申請時間:需於每年每學期開班二個月前提計畫送本會審議,已獲開班獎助且經考評執行效果良好者得賡續獎助開班。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修正名稱

1.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04196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3年11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30029677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13235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35437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602301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目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提昇原住民競爭力,重塑原住民新圖象有功之團體暨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2002705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08380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重塑及推廣原住民族部落傳統互助分享之文化及美德,激發原住民族及一般社會大眾以志願服務方式促進原住民族部落或社區之公共事務發展,以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社字第9103259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4194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38343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53255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63825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70399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20003734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20067338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法律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修正名稱

1.中華民國88年9月17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八八)原民社字第8815175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九十)原民社字第9003560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一)原民社字第9103513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8月7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8)原民社字第8812941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工作項目五衛生醫療之立即採行措施案辦理。

 

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八八)原民企字第8810289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九十)原民社字第9002371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九一)原民社字第9101540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僱用原住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活輔導員),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7年9月4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7)原民社字第870852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衛字第9111427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20008263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93年3月2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30007414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22834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40683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540672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各級政府及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增進原住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十、 附則: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 接受補助單位所購置之設備,應列財產清冊,並善盡管理職責。若計畫終止,應歸還本會,如有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之責。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7年7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7)原民社字第870730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42691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目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 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本會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該局。

四、 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外提出申請。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戶口名簿,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六、 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定期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7年5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7)原民社字第870337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32709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16576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定本要點。

四、 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第七個月內檢具受補助人之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三) 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四) 經訓練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單位)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 註有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 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及相關資料之核准訓練計畫書。

(七) 訓練單位請款領據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六、 受補助人除因不可抗力外,倘有中途退訓、離訓等情事,訓練機構應實際覈算參訓人數及日數比例,繳回補助款。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本會應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6年8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60440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7年7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707128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88年12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八)原民社字第8817427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十)原民社字第9003409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二)原民衛字第0920009126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三)原民衛字第0930007708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3409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46083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9.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01000442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10.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項目:

(一) 轉診就醫之交通費(指最近之醫療院所因科別或設備不足,無法提供醫療服務,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者)。

(二) 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之交通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三) 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指掛急診就醫者)。

(四) 其他(指距離最近之醫療或專科院所遇假日休診,無法提供醫療服務而須至其他地區就醫者)。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程序: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應備文件,至當地衛生所辦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應備文件之正本驗畢,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之影本及申請書,陳報主管衛生局複審核准後,再依補助標準核實發給衛生所轉發申請人。

(二) 應備文件:

1、 轉診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費收據及轉診後回復單正本。

2、 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費收據正本。當年度初次申請時,應檢附診斷書正本,重大傷病就醫者請衛生所核對健保卡並註記於診斷書,如為不同疾病就醫時,仍須檢附診斷書正本。

3、 緊急傷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急診掛號之繳費收據正本。

(三) 上述申請案應於就醫當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6年3月22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6)原民社字第8601114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88)原民社字第8811255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4)原民衛字第0940005023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19622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460832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 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 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各地衛生所每月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核撥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071/ch02/type2/gov13/num3/Eg.htm
備註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修正「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第一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修正「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第一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十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名稱;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名稱;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第一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692901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54040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80007332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22780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52013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計畫處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公益性,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15425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三、 申請程序:

(一) 合作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承貸機構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保證總額度:

1、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2、 合作社成立登記證影本一份。

3、 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4、 授信申請書。

5、 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

6、 合作社章程影本。

7、 合作社理監事名冊影本。

8、 主要負責人之資料表。

9、 會議紀錄(理、監事會議決議「向金融機構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之會議紀錄)。

10、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產銷量值表)。

11、存借款明細表。

12、最近一年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之所得稅報表(新設立及未滿一年者免附)及最近一年繳納營業稅收據影本或出具免稅證明。

(二) 承貸機構於受理原住民合作社申請保證額度後五日內將申請資料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核定年度保證總額度,審查小組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於審查會議完成後簽發保證書函送承貸機構。

(三) 承貸機構於接獲審查小組簽發保證書函二日內,通知合作社核定之保證額度,並辦理對保及簽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保證契約書)等事宜。辦理簽約時,合作社須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證業務手續費,保證手續費費率為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

(四) 保證額度經核定後,合作社申請簽發保證書函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承貸機構提出申請:

1、 合作社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保證申請書。

2、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一份。

3、 投標須知(申請履約保證金者免附)。

4、 得標證明文件各一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5、 合約書文件一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6、 擔保書(合作社須擔保於被保證期間之原住民社員人數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不符合者發生清償情事時由合作社自行負責)。

(五) 合作社每次向承貸機構申請簽發保證書函時,應另依承貸機構所訂之費率繳交保證手續費。承貸機構得按件核實收取保證手續費。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35035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資格時,應發給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副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其網站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點規定或審查不符資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33644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四、 申請方式及時限:

(一) 個人:

1、 申請人應備書表:申請表、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領款收據。

2、 時間:於每學期學程結束前後一個月內,將相關申請表件以掛號逕寄本會辦理,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大學院校社工相關系所:

1、 申請單位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1) 申請補助計畫書三份,應包括目的、主(承)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對象、內容(含課程規劃、師資、執行方式)、經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及經費來源、效益等。

(2) 申請單位為私立院校者,應檢具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3) 其他視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2、 申請時間:需於每年每學期開班二個月前提計畫送本會審議,已獲開班獎助且經考評執行效果良好者得賡續獎助開班。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修正名稱

1.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04196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3年11月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300296771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90013235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35437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602301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目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提昇原住民競爭力,重塑原住民新圖象有功之團體暨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2002705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08380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重塑及推廣原住民族部落傳統互助分享之文化及美德,激發原住民族及一般社會大眾以志願服務方式促進原住民族部落或社區之公共事務發展,以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社字第9103259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4194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383432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53255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63825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70399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20003734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200673382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法律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修正名稱

1.中華民國88年9月17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八八)原民社字第8815175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九十)原民社字第9003560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一)原民社字第9103513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8月7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8)原民社字第8812941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工作項目五衛生醫療之立即採行措施案辦理。

 

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工作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八八)原民企字第8810289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九十)原民社字第9002371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九一)原民社字第9101540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僱用原住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活輔導員),辦理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7年9月4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7)原民社字第870852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衛字第9111427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20008263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93年3月2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30007414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22834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40683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540672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各級政府及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原住民社會福利,增進原住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十、 附則: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 接受補助單位所購置之設備,應列財產清冊,並善盡管理職責。若計畫終止,應歸還本會,如有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之責。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7年7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7)原民社字第870730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42691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目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 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本會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該局。

四、 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外提出申請。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戶口名簿,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六、 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定期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7年5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7)原民社字第870337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40032709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16576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定本要點。

四、 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第七個月內檢具受補助人之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三) 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四) 經訓練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單位)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 註有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 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及相關資料之核准訓練計畫書。

(七) 訓練單位請款領據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六、 受補助人除因不可抗力外,倘有中途退訓、離訓等情事,訓練機構應實際覈算參訓人數及日數比例,繳回補助款。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本會應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6年8月1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60440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7年7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707128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88年12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八)原民社字第8817427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十)原民社字第9003409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二)原民衛字第0920009126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三)原民衛字第0930007708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3409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46083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9.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01000442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10.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項目:

(一) 轉診就醫之交通費(指最近之醫療院所因科別或設備不足,無法提供醫療服務,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者)。

(二) 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之交通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三) 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指掛急診就醫者)。

(四) 其他(指距離最近之醫療或專科院所遇假日休診,無法提供醫療服務而須至其他地區就醫者)。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程序: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應備文件,至當地衛生所辦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應備文件之正本驗畢,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之影本及申請書,陳報主管衛生局複審核准後,再依補助標準核實發給衛生所轉發申請人。

(二) 應備文件:

1、 轉診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費收據及轉診後回復單正本。

2、 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費收據正本。當年度初次申請時,應檢附診斷書正本,重大傷病就醫者請衛生所核對健保卡並註記於診斷書,如為不同疾病就醫時,仍須檢附診斷書正本。

3、 緊急傷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急診掛號之繳費收據正本。

(三) 上述申請案應於就醫當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6年3月22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6)原民社字第8601114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88)原民社字第8811255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4)原民衛字第0940005023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19622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460832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 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 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各地衛生所每月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核撥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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