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原民經字第10300238482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將修正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七、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備齊下列文件以書面送達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一):
1、綜合資料表。
2、計畫名稱。
3、計畫目標。
4、辦理時間及地點。
5、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6、辦理補助事項之項目及內容。
7、設施(備)使用與管理計畫。
8、預算分配及預定進度。
9、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計畫辦理之成效。
10、人員編組及分工。
11、自籌款金額、其他機關補助項目與金額及概算明細。
12、預期效益(具體質化及量化說明)。
13、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授權使用同意書或管理機關(構)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 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檢具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經本會審查後,准予補助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補助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相關計畫成果,應將其著作財產權授予本會作公務上之使用。
(二) 受補助單位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購置設施(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字樣,按原核定計畫之目的使用,不得挪為私用。
十二、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結案與撥款方式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如附件二),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1、領據。
2、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3、成果報告書。
4、會計報告。
5、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
6、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分攤表。
7、費用結報明細表。
(二) 各級地方政府以外之補助對象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1、領據。
2、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3、成果報告書。
4、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分攤表。
5、費用結報明細表及原始憑證。
(三) 各補助對象均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申請案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實際籌足之資金(含本會補助、其他單位補助及自籌款),應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四)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以書面報本會備查。
(五)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加裝封面依序裝訂,併附費用結報明細表。
(六)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七) 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核銷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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