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原民綜字第10300242552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18082號函訂定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民企字第095001273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民綜字第103002425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台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昇台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六、 獎(補)助標準
(一) 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情形,按前往地區別獎(補)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附表)。
(二) 申請獎(補)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生活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等項為限,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就同一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如經查屬實,依法取消或收回獎(補)助之經費。
(三) 具有提昇台灣原住民地位或拓展外交意義之重要國際性活動,得經審查會議予以專案補助,不受前開獎(補)助標準之限制。
(四) 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獎(補)助標準(上限)得按第一款之標準減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