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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5.30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3點附件1、附件2,並修正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第1點、第8點規定及第5點附件1、附件2,並修正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平埔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語言、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原民教字第10300278912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2096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66872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第1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278912號令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營造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六、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計畫書(如附件四、四-1)及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五)、個人身分證明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如附件六)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形時,本會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一)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七)。

(二) 經費結報明細表(如附件八)。

(三) 機關分攤表(如附件九)。

(四) 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如附件十)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 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如附件十)及支出憑證(如附件十一)。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如附件十二)。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四、附則:

(一) 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個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如附件十三)。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101/ch02/type2/gov13/num2/Eg.htm
備註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原民教字第10300278912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2096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66872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第1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278912號令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營造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六、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計畫書(如附件四、四-1)及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五)、個人身分證明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如附件六)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形時,本會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一)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七)。

(二) 經費結報明細表(如附件八)。

(三) 機關分攤表(如附件九)。

(四) 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如附件十)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 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如附件十)及支出憑證(如附件十一)。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如附件十二)。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四、附則:

(一) 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個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如附件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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