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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7.14
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考試院
法規內容

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103-07-1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9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各科別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一、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附表十所列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職務。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06769&k1=%E5%8E%9F%E4%BD%8F%E6%B0%91
備註

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103-07-1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9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各科別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一、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附表十所列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職務。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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