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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7.18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相關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8434B號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相關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代理部長 陳德華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135/ch05/type2/gov40/num12/Eg.htm
備註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8434B號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相關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代理部長 陳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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