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94
1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
連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
識、審查之依據。
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
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
明文件,並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