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94847B 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36801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原住民幼兒,指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者。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 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 園。 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 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