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教高(四)字第103009675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三、「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教司招生及助學科。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4樓。
(三) 電話:(02)7736-5877。
(四) 傳真:(02)2397-6800。
(五) 電子信箱:cwchang@mail.moe.gov.tw。
代理部長 陳德華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配合專科學校法條文條次變更,應修正本辦法所援引法該法相關條次;本部鼓勵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以下簡稱學位專班),以持續擴展及強化各校與外國大學的合作關係,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讀該學位專班,本辦法應增加相關規定;另基於簡政便民原則,簡化原住民學生繳驗證明文件作業,本辦法應修正相關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專科學校法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所援引法該法相關條次;另增訂協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就學費用補助額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修正原住民學生繳驗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修正發布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