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原民綜字第10300488842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及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
(一) 申請團體基本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 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推動自治或組織發展之經驗及現況說明。
2、工作內容及進度。
3、工作區域範圍。
4、實施對象及人數。
5、工作人員及職掌。
6、經費概算表。
7、預期效益。
8、申請各機關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或相關文件未備齊者,本會得定一定期限請申請單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八、 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檢附支出原始憑證、領據、經費補助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依規定辦理所得稅報繳相關扣款證明或切結書及提出計畫之具體執行成果報告(含會議紀錄、簽到簿、工作成果、相片、影像紀錄及其他過程實錄)報請本會核銷,逾期未報請者,本會得廢止補助許可。
實施計畫結算之總金額低於申請時實施計畫之總金額者,本會依比例核減補助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