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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1.21
廢止「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文史資產、典藏單位、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二-二00四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教文字第一0三三三一0七九00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促進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志願服務工作之健全發展,達到親切、便民、效率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願並經甄試合格加入本館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皆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館視志工缺額需要採不定期招募,招募消息刊登於本會網站、本館文宣、電子媒體廣告及大專院校(淡水、北投、士林區重點學校)、北投區協會社團等。
四、志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配合本館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儀態端正且表達能力良好者。
    (四)認同並接受原住民文化知識訓練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五、招募程序
    (一)招募公布:於本館、大專院校(淡水、北投、士林區重點學校)、北投區社團協會、電子媒體廣告公告招募訊息。
    (二)報名方式:於招募期間與本館及協辦單位索取報名後傳真報名或向本館洽詢。
    (三)面試:於本館參加面試,擇優錄取。
    (四)特殊訓練:經甄試通過者,需參加特殊訓練。
    (五)以上經本館考核通過者始成本館正式志工。
六、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每年連聘之,志工年度服務日期從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標準依評鑑考核而定。
七、服務內容如下:
    (一)本館圖書室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二)原住民文化暨現有館藏及其他展覽作品解說。
    (三)文化館主題展覽、座談會、專業課程等活動支援。
八、本館開館日為星期二至星期日,每日分二班,每班三小時,上午班: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班:十四時至十七時,志工任選其中一個以上時段每週固定服務。
九、志工值勤須知
    (一)志工服務時間應每週固定時間,服勤時間每週至少一次(三小時)。
    (二)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退。
    (三)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四)來班前請先用過餐,連班者可於交接班前三十分鐘離班用餐。
    (五)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業務交接。
    (六)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
    (七)值班時應注意禮貌、微笑,勿電話聊天、聯絡私事或與參觀民眾發生衝突事件。
    (八)服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品質。
    (九)志工如需請假,應自行找尋代班志工並告知本館志工督導人員。
    (十)於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工證。
    (十一)於聘期內因事短期不能服班者,以二個月為限,此期間需自行尋求代班者。(
            應利用平日幫人代班補足)
    (十二)應遵守各項規定及配合本館之督導。
    (十三)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館提出。
十、本館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應轉知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文化館參觀與介紹、圖書管理工作內容說明、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述、文化館常設展、臨時特展、座談會、文化導覽、圖書資料管理等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期及形式開辦。
十一、本館安排之訓練課程,志工應儘量報名參加,無法參與者請事先請假並登入志工管理紀錄。經常參與研習訓練者,可優先排入本館名額有限之進修課程或活動中、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十二、擔任本館導覽志工,均需參加本館常設展示之特殊訓練,經導覽考核通過者,始得擔任帶團解說工作;未考核通過但有正確認知者,可為自由參觀者作簡單說明。
十三、擔任圖書志工者,均需參加圖書資料管理之特殊訓練,並維持圖書閱覽區之整潔與秩序。
十四、本館志工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三小時補助新臺幣一一0元車馬費。但如政府核定之專案經費不足時,發給要點採彈性、公平原則,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十五、本館志工得於圖書室閱覽、借閱書籍,惟不得外借。
十六、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館督導人員每年與志工幹部(隊長、副隊長、小組長)辦理考核獎勵作業,並於年度大會或公開場合表揚之。
十七、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一)各班小組長每月彙整各班志工出勤記錄、值勤服務狀況及特殊優良事蹟,彙交
            本館備查,於年中及年終考核時與志工幹部審查小組會議共同進行考評。
      (二)每年考核作業於十二月中旬前完成,供年度志工大會進行表揚。
十八、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一)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且當年訓練課程出席率達90%,服務具績效者。
      (二)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館務活動(每人每年應服勤次數為五十二次,若逢國定假日休館扣除,年服勤次數超過自己應服勤次數二十四次以上者),具服務績效者。
      (三)精英獎:
            1.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館活動,有特殊貢獻者。特殊貢獻事蹟如
             (1)代表本館獲重大榮譽者。
             (2)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館免受損失(害)者。
             (3)提出館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4)其他經提報本館幹部會議討論通過事項。
            2.擔任本館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工向心力者。
      (四)榮耀獎:
            1.工作滿兩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十九、志工表揚方式如下: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優先遴選續任為本館下年度志工。
      (三)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本會、文建會或相關社團、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二十、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館志工業務承辦人需督導考核,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館規定,發生損害本館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館志願工作者。
      (四)未經本館核准,暫停服務連續一個月以上者。
二十一、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但若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勤未達四十次者(訓練時數不計入)。
        (二)全年未參加志工訓練超過五分之一以上者。
        (三)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館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二十二、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館志工證。
二十三、經本館專案核准或培訓之志工,其服勤時數不受本要點限制。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B2004-20141121&RealID=29-02-2004
備註
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二-二00四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教文字第一0三三三一0七九00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促進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志願服務工作之健全發展,達到親切、便民、效率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願並經甄試合格加入本館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皆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館視志工缺額需要採不定期招募,招募消息刊登於本會網站、本館文宣、電子媒體廣告及大專院校(淡水、北投、士林區重點學校)、北投區協會社團等。
四、志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配合本館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儀態端正且表達能力良好者。
    (四)認同並接受原住民文化知識訓練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五、招募程序
    (一)招募公布:於本館、大專院校(淡水、北投、士林區重點學校)、北投區社團協會、電子媒體廣告公告招募訊息。
    (二)報名方式:於招募期間與本館及協辦單位索取報名後傳真報名或向本館洽詢。
    (三)面試:於本館參加面試,擇優錄取。
    (四)特殊訓練:經甄試通過者,需參加特殊訓練。
    (五)以上經本館考核通過者始成本館正式志工。
六、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每年連聘之,志工年度服務日期從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標準依評鑑考核而定。
七、服務內容如下:
    (一)本館圖書室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二)原住民文化暨現有館藏及其他展覽作品解說。
    (三)文化館主題展覽、座談會、專業課程等活動支援。
八、本館開館日為星期二至星期日,每日分二班,每班三小時,上午班: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班:十四時至十七時,志工任選其中一個以上時段每週固定服務。
九、志工值勤須知
    (一)志工服務時間應每週固定時間,服勤時間每週至少一次(三小時)。
    (二)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退。
    (三)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四)來班前請先用過餐,連班者可於交接班前三十分鐘離班用餐。
    (五)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業務交接。
    (六)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
    (七)值班時應注意禮貌、微笑,勿電話聊天、聯絡私事或與參觀民眾發生衝突事件。
    (八)服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品質。
    (九)志工如需請假,應自行找尋代班志工並告知本館志工督導人員。
    (十)於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工證。
    (十一)於聘期內因事短期不能服班者,以二個月為限,此期間需自行尋求代班者。(
            應利用平日幫人代班補足)
    (十二)應遵守各項規定及配合本館之督導。
    (十三)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館提出。
十、本館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應轉知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文化館參觀與介紹、圖書管理工作內容說明、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述、文化館常設展、臨時特展、座談會、文化導覽、圖書資料管理等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期及形式開辦。
十一、本館安排之訓練課程,志工應儘量報名參加,無法參與者請事先請假並登入志工管理紀錄。經常參與研習訓練者,可優先排入本館名額有限之進修課程或活動中、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十二、擔任本館導覽志工,均需參加本館常設展示之特殊訓練,經導覽考核通過者,始得擔任帶團解說工作;未考核通過但有正確認知者,可為自由參觀者作簡單說明。
十三、擔任圖書志工者,均需參加圖書資料管理之特殊訓練,並維持圖書閱覽區之整潔與秩序。
十四、本館志工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三小時補助新臺幣一一0元車馬費。但如政府核定之專案經費不足時,發給要點採彈性、公平原則,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十五、本館志工得於圖書室閱覽、借閱書籍,惟不得外借。
十六、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館督導人員每年與志工幹部(隊長、副隊長、小組長)辦理考核獎勵作業,並於年度大會或公開場合表揚之。
十七、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一)各班小組長每月彙整各班志工出勤記錄、值勤服務狀況及特殊優良事蹟,彙交
            本館備查,於年中及年終考核時與志工幹部審查小組會議共同進行考評。
      (二)每年考核作業於十二月中旬前完成,供年度志工大會進行表揚。
十八、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一)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且當年訓練課程出席率達90%,服務具績效者。
      (二)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館務活動(每人每年應服勤次數為五十二次,若逢國定假日休館扣除,年服勤次數超過自己應服勤次數二十四次以上者),具服務績效者。
      (三)精英獎:
            1.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館活動,有特殊貢獻者。特殊貢獻事蹟如
             (1)代表本館獲重大榮譽者。
             (2)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館免受損失(害)者。
             (3)提出館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4)其他經提報本館幹部會議討論通過事項。
            2.擔任本館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工向心力者。
      (四)榮耀獎:
            1.工作滿兩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十九、志工表揚方式如下: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優先遴選續任為本館下年度志工。
      (三)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本會、文建會或相關社團、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二十、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館志工業務承辦人需督導考核,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館規定,發生損害本館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館志願工作者。
      (四)未經本館核准,暫停服務連續一個月以上者。
二十一、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但若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勤未達四十次者(訓練時數不計入)。
        (二)全年未參加志工訓練超過五分之一以上者。
        (三)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館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二十二、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館志工證。
二十三、經本館專案核准或培訓之志工,其服勤時數不受本要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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