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4.12.12
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63
48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前項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戶口名簿影本,得免附之。未連結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查驗所附戶口名簿影本與正本相符。第一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10076&k1=%E5%8E%9F%E4%BD%8F%E6%B0%91
備註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63
48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前項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戶口名簿影本,得免附之。未連結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查驗所附戶口名簿影本與正本相符。第一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350,70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