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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2.17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人員移撥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新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人員移撥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移撥機關,指改制前之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與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文化局及其所屬機關。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受撥機關,指改制後之新北市烏來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代表會)與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移撥人員,指移撥機關移撥予受撥機關之職員、約僱人員、非編制人員、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
 
第  五  條    移撥人員以人員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遇有特殊情形者,由移撥機關協調適當人員或空缺移撥之。
 
第  六  條    移撥機關應自移撥之日,依移撥人員類別,減列同數額之預算(編制)員額。
 
第  七  條    移撥機關配合改制作業,應建立移撥人員名冊,隨時掌握異動情形,並即時更新。
前項移撥人員名冊,包含休職、停職、留職停薪、列管考試分發或商調中人員及空缺。
 
第  八  條    移撥人員之核派或僱用規定如下:
一、職員:受撥機關應依移撥名冊,並於各該受撥機關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內,核派與該職員原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二、其餘人員:受撥機關應依移撥名冊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僱用。
 
第  九  條    移撥人員除主計、人事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人員由代表會與區公所之主席及區長核派或僱用之。
前項核派或僱用,以改制日為生效日期。
 
第  十  條    移撥人員涉及之權益保障事項,應就個案之實際組織調整情形,由受撥機關分別依適用於公務人員、約僱人員、非編制人員、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相關法規認定辦理。其有疑義者,得報請本府函轉中央權責機關解釋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web.law.ntpc.gov.tw/fn/ShowNews.asp?id=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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