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3.09.16
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因此,前開當事人有前述情事時,若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75/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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