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3.09.10
修正「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新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激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由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自公告申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本獎學金之申請項目、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下同)八千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碩士班給一萬五千元,博士班發給二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考取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三千元;考取非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一千元;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五、申請本獎學金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六、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府教育局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result.aspx?SearchRange=G&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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