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3.08.30
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族群語言、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2
004727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
寫之能力。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第 4 條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薪傳級。

第 5 條 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
認證。

第 6 條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包括筆試及口試。

第 7 條 族語能力認證之語言別與各級認證之範圍、配分及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

第 8 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語言別及其認證等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97574&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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