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院 長 江宜樺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一、 本原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