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apc.gov.tw),「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172號。
(三) 電話:02-25571600轉1406。
(四) 傳真:02-25572432。
(五) 電子郵件:yuma0523@apc.gov.tw。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