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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2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文化創意、獎勵補助、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1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2096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營造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個人。

(二) 原住民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三)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 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族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活動。(如附件一)

(二) 原住民族教育、語言、神話傳說、文史(學)、歲時祭儀、樂舞、歌謠及藝術調查、研究與出版。

(三) 原住民族教育、語言、神話傳說、文史(學)、歲時祭儀、樂舞、歌謠及藝術研討會。

(四) 原住民參與下列國際及大陸地區活動:

1、重要藝術展演或競賽。(如附件二)

2、文學交流。

3、體育競技。

(五) 原住民族家庭教育、親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法治教育、藝術美學教育、終身教育、衛生教育及健康體能促進活動或研習。

(六) 其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推廣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

(二)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且補助項目總數以三類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文學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三) 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 第三點第六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六、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計畫書(如附件四)及個人資料表、個人身分證明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本會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七、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 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含申請者執行相關活動成效之評估)。

(二) 主題及內容之可行性。

(三) 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

(四) 經費編列合理性與效益。

(五) 受益人數及影響。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結案。

(二) 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未完成補正。

九、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經本會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益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一)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

(二) 經費結報明細表。

(三) 機關分攤表。

(四) 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 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及支出憑證。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件抽查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作為受補助者下次申請案件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 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者。

(三) 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者。

(四) 逾期辦理核銷結案者。

(五) 拒絕接受本會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者。

(六) 未將本會列為指導、贊助單位者。

(七)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補助經費者。

(八)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附則:

(一) 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個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附件一】原住民族傳統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一覽表

【附件二】參加國際及大陸地區重要藝術展演活動一覽表

【附件三】申請表

【附件四】申請計畫書

【附件五】個人資料表(個人申請者請填此表)

【附件六】個人申請身分證明黏貼表

【附件七】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附件八】領據

【附件九】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

【附件十】結報明細表

【附件十一】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件十二】著作利用授權同意書

【附件十三】切結書

 

 

 

附件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傳統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活動一覽表

族群名稱
歲時祭儀、文化與節慶活動名稱
阿美族
春耕祭、耕粟祭、樹木祭、五穀祭、海洋祭、打獵祭、豐年祭、巫師祭(mirecok)、祭祖祭、開獵祭、船祭
泰雅族
開墾祭、播種祭、除草祭、收割祭、收穫祭、新穀入倉祭、開倉嘗新祭、感恩節、祖靈祭、狩獵祭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五年祭
布農族
封鋤祭、除草祭驅疫祭、射耳祭、驅鳥祭、收穫祭、嬰兒祭、新年祭、開墾祭、拋石祭、播種祭、甘藷祭、進倉祭、狩獵祭
卑南族
年祭(包含少年祭、大獵祭等系列祭典)、婦女完工除草祭(婦女幫團活動)、小米收穫祭
鄒族
播種祭、除草祭、小米收穫祭、貝神祭、米貢祭、戰祭
魯凱族
小米收穫祭、豐年祭、黑米祭、栗祭
賽夏族
矮靈祭及相關祭儀如長老慰祭taai、祈天祭。
雅美族
小米收穫祭、飛魚季、招魚祭、飛魚終食祭、大船下水祭、房屋落成祭
邵族
祖靈祭
噶瑪蘭族
豐年祭、海祭、祖靈祭
太魯閣族
開墾祭、播種祭、除草祭、收割祭、收穫祭、新穀入倉祭、開倉嘗新祭、感恩節、祖靈祭、狩獵祭
撒奇萊雅族
播粟祭、捕魚祭、收成祭、豐年祭、收藏祭、火神祭
賽德克族
開墾祭、播種祭、除草祭、收割祭、收穫祭、新穀入倉祭、開倉嘗新祭、感恩節、祖靈祭、狩獵祭
備註:如有漏列,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

 

 

附件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參加國際及大陸地區重要藝術展演活動一覽表

國家
展演名稱/活動
美國
史波雷多藝術節
紐約下一波藝術節
林肯中心藝術節
澳洲
雪梨藝術節
墨爾本藝術節
亞德雷藝術節
柏斯國際藝術節
愛沙陶尼亞
愛沙陶尼亞國際劇場舞蹈節
挪威
柏根國際藝術節
冰島
雷克雅維克藝術節
瑞典
斯得哥爾摩東方藝術節
希臘
雅典藝術節
比利時
布魯賽爾國際藝術節
瑞士
瑞士雙年藝術節
荷蘭
荷蘭舞蹈節
法國
巴黎秋日藝術節
亞維儂國際藝術節
外亞維儂國際藝術節
巴黎不眠夜藝術節
義大利
羅馬歐陸藝術節
威尼斯雙年藝術節
英國
愛丁堡藝穗節
席茅斯國際民俗藝術節
倫敦城市藝術節
BROUHAHA國際街頭藝術節
ARUNDEL藝術節
巴斯國際音樂節
哈德斯菲爾當代音樂節
哈洛格國際藝術節
愛丁堡國際藝術節
利物浦雙年展
盧森堡
歐洲露天劇場藝術節
西班牙
西班牙城堡國際音樂節
德國
漢堡夏日國際藝術節
柏林藝術節
慕尼黑雙年藝術節
世界劇場藝術節
桃塢藝術節
杜賽朵夫國際舞蹈博覽會
奧地利
薩爾茲藝術節
維也納藝術節
柏岡札漂流舞台藝術節
愛爾蘭
都柏林國際藝術節
愛爾蘭高威藝術節
新加坡
新加坡藝術節
太平洋共同體會員國輪流主辦
太平洋藝術節
日本
利賀國際表演藝術節
東京國際演劇祭
韓國
首爾藝術節
香港
香港藝術節
大陸地區
上海國際藝術節
亞洲藝術節
相約北京藝術節
備註:若參加不在表列之重要藝術展演活動,申請者得提出證明並說明其重要性。

 

 

 

附件三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教育文化補助申請表

 

 

 

 

附件四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申請計畫書

 

 

 

 

附件四-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申請計畫書

 

 

 

 

 

附件五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個人資料表(個人申請者請填此表)

 

 

 

 

附件六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教育文化補助
個人申請身分證明黏貼表
(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附件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補助
成果報告書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附件粘貼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活動照片

 

 

 

 

 

 

 

 

 

 

附件八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領據

 

 

 

 

附件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

 

 

 

 

附件十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費用結報明細表

 

 

 

 

經費結報須知

 

 

 

 

附件十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附件十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著作利用授權同意書

 

 

 

 

附件十三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切結書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097/ch02/type2/gov13/num2/Eg.htm
備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1號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2096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營造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個人。

(二) 原住民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三)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 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族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活動。(如附件一)

(二) 原住民族教育、語言、神話傳說、文史(學)、歲時祭儀、樂舞、歌謠及藝術調查、研究與出版。

(三) 原住民族教育、語言、神話傳說、文史(學)、歲時祭儀、樂舞、歌謠及藝術研討會。

(四) 原住民參與下列國際及大陸地區活動:

1、重要藝術展演或競賽。(如附件二)

2、文學交流。

3、體育競技。

(五) 原住民族家庭教育、親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法治教育、藝術美學教育、終身教育、衛生教育及健康體能促進活動或研習。

(六) 其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推廣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

(二)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且補助項目總數以三類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文學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三) 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 第三點第六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六、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計畫書(如附件四)及個人資料表、個人身分證明或團體立案證明影本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本會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七、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 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含申請者執行相關活動成效之評估)。

(二) 主題及內容之可行性。

(三) 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

(四) 經費編列合理性與效益。

(五) 受益人數及影響。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結案。

(二) 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未完成補正。

九、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經本會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益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一)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

(二) 經費結報明細表。

(三) 機關分攤表。

(四) 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 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及支出憑證。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件抽查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作為受補助者下次申請案件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 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者。

(三) 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者。

(四) 逾期辦理核銷結案者。

(五) 拒絕接受本會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者。

(六) 未將本會列為指導、贊助單位者。

(七)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補助經費者。

(八)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附則:

(一) 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個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附件一】原住民族傳統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一覽表

【附件二】參加國際及大陸地區重要藝術展演活動一覽表

【附件三】申請表

【附件四】申請計畫書

【附件五】個人資料表(個人申請者請填此表)

【附件六】個人申請身分證明黏貼表

【附件七】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附件八】領據

【附件九】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

【附件十】結報明細表

【附件十一】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件十二】著作利用授權同意書

【附件十三】切結書

 

 

 

附件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傳統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活動一覽表

族群名稱
歲時祭儀、文化與節慶活動名稱
阿美族
春耕祭、耕粟祭、樹木祭、五穀祭、海洋祭、打獵祭、豐年祭、巫師祭(mirecok)、祭祖祭、開獵祭、船祭
泰雅族
開墾祭、播種祭、除草祭、收割祭、收穫祭、新穀入倉祭、開倉嘗新祭、感恩節、祖靈祭、狩獵祭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五年祭
布農族
封鋤祭、除草祭驅疫祭、射耳祭、驅鳥祭、收穫祭、嬰兒祭、新年祭、開墾祭、拋石祭、播種祭、甘藷祭、進倉祭、狩獵祭
卑南族
年祭(包含少年祭、大獵祭等系列祭典)、婦女完工除草祭(婦女幫團活動)、小米收穫祭
鄒族
播種祭、除草祭、小米收穫祭、貝神祭、米貢祭、戰祭
魯凱族
小米收穫祭、豐年祭、黑米祭、栗祭
賽夏族
矮靈祭及相關祭儀如長老慰祭taai、祈天祭。
雅美族
小米收穫祭、飛魚季、招魚祭、飛魚終食祭、大船下水祭、房屋落成祭
邵族
祖靈祭
噶瑪蘭族
豐年祭、海祭、祖靈祭
太魯閣族
開墾祭、播種祭、除草祭、收割祭、收穫祭、新穀入倉祭、開倉嘗新祭、感恩節、祖靈祭、狩獵祭
撒奇萊雅族
播粟祭、捕魚祭、收成祭、豐年祭、收藏祭、火神祭
賽德克族
開墾祭、播種祭、除草祭、收割祭、收穫祭、新穀入倉祭、開倉嘗新祭、感恩節、祖靈祭、狩獵祭
備註:如有漏列,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

 

 

附件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參加國際及大陸地區重要藝術展演活動一覽表

國家
展演名稱/活動
美國
史波雷多藝術節
紐約下一波藝術節
林肯中心藝術節
澳洲
雪梨藝術節
墨爾本藝術節
亞德雷藝術節
柏斯國際藝術節
愛沙陶尼亞
愛沙陶尼亞國際劇場舞蹈節
挪威
柏根國際藝術節
冰島
雷克雅維克藝術節
瑞典
斯得哥爾摩東方藝術節
希臘
雅典藝術節
比利時
布魯賽爾國際藝術節
瑞士
瑞士雙年藝術節
荷蘭
荷蘭舞蹈節
法國
巴黎秋日藝術節
亞維儂國際藝術節
外亞維儂國際藝術節
巴黎不眠夜藝術節
義大利
羅馬歐陸藝術節
威尼斯雙年藝術節
英國
愛丁堡藝穗節
席茅斯國際民俗藝術節
倫敦城市藝術節
BROUHAHA國際街頭藝術節
ARUNDEL藝術節
巴斯國際音樂節
哈德斯菲爾當代音樂節
哈洛格國際藝術節
愛丁堡國際藝術節
利物浦雙年展
盧森堡
歐洲露天劇場藝術節
西班牙
西班牙城堡國際音樂節
德國
漢堡夏日國際藝術節
柏林藝術節
慕尼黑雙年藝術節
世界劇場藝術節
桃塢藝術節
杜賽朵夫國際舞蹈博覽會
奧地利
薩爾茲藝術節
維也納藝術節
柏岡札漂流舞台藝術節
愛爾蘭
都柏林國際藝術節
愛爾蘭高威藝術節
新加坡
新加坡藝術節
太平洋共同體會員國輪流主辦
太平洋藝術節
日本
利賀國際表演藝術節
東京國際演劇祭
韓國
首爾藝術節
香港
香港藝術節
大陸地區
上海國際藝術節
亞洲藝術節
相約北京藝術節
備註:若參加不在表列之重要藝術展演活動,申請者得提出證明並說明其重要性。

 

 

 

附件三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教育文化補助申請表

 

 

 

 

附件四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申請計畫書

 

 

 

 

附件四-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申請計畫書

 

 

 

 

 

附件五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個人資料表(個人申請者請填此表)

 

 

 

 

附件六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教育文化補助
個人申請身分證明黏貼表
(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附件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補助
成果報告書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附件粘貼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活動照片

 

 

 

 

 

 

 

 

 

 

附件八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領據

 

 

 

 

附件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

 

 

 

 

附件十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費用結報明細表

 

 

 

 

經費結報須知

 

 

 

 

附件十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附件十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著作利用授權同意書

 

 

 

 

附件十三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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