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原民衛字第1020012303號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即由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招標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個人,參與採購程序進而得標之謂。本解釋就本會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原民衛字第10100108002號令解釋,補充核釋。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