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原民教字第10200136092號
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十四、基金會如受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其決算報請本會查核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於收受本會變更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法院變更登記,並送本會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之程序。
十九、基金會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辦理相關會務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