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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2.1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敦親睦鄰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典藏單位、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鄰近原住民鄉鎮之共榮發展,並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有限預算資源,提昇補助效益,特訂定「敦親睦鄰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霧台鄉公所。
三、
補助事項:
(一)
辦理部落基礎公共建設及充實設備。
(二)
辦理原住民族社會教育活動與研習。
(三)
辦理原住民族民俗文化活動與研習。
四、
申請程序規定:
(一)
當年度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納入鄉公所年度預算。
(二)
本局受理計畫期限:
受補助單位應於前一年度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提報實施計畫送本局審核。?
(三)
本局審核實施計畫期限:
本局於收到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
(四)
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執行期限:
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之辦理日期自1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計畫辦理時間逾8月31日者,本局恕不受理。
(五)
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者,本局得定一定期限請受補助單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
若同一案件已向二個(或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
審查方式:
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局各單位主管擔任,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為召集人,就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辦理個案書面審查。?
六、
不予補助項目及活動:
(一)
不予補助項目: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採購及燃料費用。
(二)
不予補助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議。
(三)
其他經本局核定不予補助項目及活動。
七、
受補助單位之注意事項:
(一)
本局對受補助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無正當理由逾越結報期限者,本局將予列管,並列入次年度補助之考量。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申請單位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俾供查核。
八、
受補助單位如因實際需要需變更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局同意。
九、
經費撥付程序:
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並經本局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
經費結報規定: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9月30日前將成果報告書(附表一)、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二)各三份函送本局辦理結報。
(二)
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應於預算年度內依實施計畫期限完成執行,若有剩餘款亦應一併繳回。
(三)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十二、
本局對補助對象及實施範圍,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42/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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