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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01.0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受處分人,係指本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作成繳納代金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三、受處分人應於提起訴願前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代金。但申請前已撤回訴願或訴訟者,不在此限。
    受處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代金:
    • (一)受處分人為法人、團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者,其名稱、統一編號、醫療機構代碼、機關代碼、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受處分人為外國法人者,加註其國籍。
    • (二)受處分人有代表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受處分人之代表人為外國人者,加註其代表人國籍、護照號碼。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代金時,應一?檢附:
    • (一)最近一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醫療機構基本資料表、法人登記或出具其他能證明申請人之代表人之文書。
    • (二)按申請之期數,檢附相當數量之掛號回郵信封,俾利檢還各期收據。
  • 四、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代金應檢具之文件,經本會審查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不受理。
  • 五、分期繳納代金之期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代金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事件,至多得分十二期繳納,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三萬元。
    • (二)代金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之事件,至多得分二十四期繳納。
    • (三)代金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之事件,至多得分三十六期繳納。
    前項分期,以一個月為一期,並於最末期繳納代金數額完畢。但受處分人有其他重大或正當事由,依前項規定分期之期數、期間或繳納完畢顯有困難,檢具具體事證、相關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本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 六、分期繳納代金最末期之到期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時效。
  • 七、經本會同意分期繳納代金之受處分人,應依本會同意之期數及各期應繳金額,以本會同意分期繳納之各期到期日為發票日預開支票,並交付本會。但受處分人有其他重大或正當之事由者,準用第五點第二項以專案核定辦理。
  • 八、受處分人於分期繳納代金期間,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本會應將剩餘各期之支票檢還受處分人,並立即就尚未繳納之代金,移送執行;受處分人提起訴願或訴訟者,亦同。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05/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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