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緣起:
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肆虐台灣南部,發生豪大雨、淹水及土石流等災情,綜觀整體災情,受災地區原住民部落以高雄縣、屏東縣、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等5個縣市最為嚴重,其房屋沖失、全毀或半毀、田園沖毀、農作物損失及聯外道路交通中斷等情形,除造成原住民生計影響甚劇,對於原住民的文化保存及發展亦造成相當衝擊。 政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及文化重建等五大面向。本會為整合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資源,規劃辦理相關原住民祭儀等文化傳承及研習活動,加強推動受災地區原住民部落及永久屋安置基地之文化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之規定辦理。
參、目標:
- 保存受災地區原住民部落之傳統文化祭典祭儀。
- 建置受災地區原住民部落完整之文史資料。
- 重塑受災地區原住民部落及永久屋安置基地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特色。
肆、實施區域:
- 莫拉克颱風重創之原住民族地區:南投縣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那瑪夏鄉、茂林鄉;屏東縣-霧台鄉、來義鄉、三地門鄉、泰武鄉、牡丹鄉、滿州鄉;台東縣-大武鄉、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
- 原住民永久屋安置基地:嘉義縣-轆子腳第2基地;高雄縣-月眉農場、瑪雅平台自力造屋;屏東縣-舊高士部落、牡丹25林班地(中間路基地)、瑪家農場、央廣長治分台、新赤農場赤山段、南岸農場;台東縣-舊大武國小、金崙村金富段(賓茂國中旁)、嘉蘭第1基地(西側)、嘉蘭第1基地(東側)、嘉蘭第2基地,及其他經政府安置原住民之永久屋基地。
伍、計畫期程:
自核定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
陸、
計畫受理期間及申請方式:
- 受理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
- 申請方式:於計畫執行前檢附申請表(附件1)、計畫書(附件2)及組織立案證明書各2份送本會審查。
柒、補助對象:
- 實施區域內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部落社區組織、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
- 設籍於實施區域之個人。
捌、補助項目:
各項目補助同一個人或單位以1次為限,補助經費最高為新台幣50萬元整(不補助硬體之設施設備等相關費用)。
- 舉辦受災地區部落之傳統文化祭典祭儀:如永久屋入住儀式、遷村儀式、祈福儀式及其他部落重要祭典祭儀。
- 調查、整理、出版(含數位出版)受災地區部落之文史資料:如部落史、部落誌、樂舞採集、口傳文學、重大歷史事件及其他重要文史資料。
- 舉辦受災地區部落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活動:如文化研習營、族語教學、部落遊學、部落尋根、傳統體育競技、傳統樂舞競賽及其他文化傳承活動。
- 辦理受災地區部落展覽(演)活動:如紀錄片影展、攝影展、文物展、音樂會、藝術表演及其他文化藝術活動。
玖、審查標準及方式
- 審查標準:
- 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可行性及經費編列詳實性。
- 原住民受益人數及影響。
- 活動規劃對促進青少年參與之效益。
- 審查方式:案件受理後,本會就計畫進行書面初審,並送本會審查小組複審。
拾壹、經費補助及核銷
- 本計畫以全額補助為原則,應檢附全部原始憑證核銷,如實際支出未達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則採實報實銷方式。
- 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具領據、費用結報明細表(附表1)、各機關經費補助分攤表(附表2)、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附件3)報送本會辦理核銷並撥款。
- 個人或民間團體如有其他機關補助或有自籌款,且本會補助款占總經費80%以下,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原始憑證自行保存10年供審計單位查核。
壹拾、經費來源:
由本會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拾壹、督導考核:
本會將不定期派員實地督導、查證,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即撤銷補助,並繳回補助款。
拾貳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統一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