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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3.1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平埔族群事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平埔族群事務相關事宜,特設平 埔族群事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1. 復振及推廣平埔族群民族語言、文化之規劃、協調、審議事項。
  2. 平埔族群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協助輔導與獎助、規劃、協調事項。
  3. 其他有關平埔族群事務之規劃、研究、協調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高階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推舉之;除召集人以外之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 本會代表二人。
  2. 平埔族群代表九至十二人。
  3. 專家學者三至六人。

前項委員中之平埔族群代表應考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同一性別之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成員出缺時,應依前點規定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小組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六、本小組委員會需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工作人員三至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幕僚作業。 前項人員由本會企劃處及教育文化處派兼之。

九、本小組執行秘書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47&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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