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04.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四、補助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四百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 ,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 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 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 仍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 助期限,惟休學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 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 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七、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 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資料卡 (附件一)、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 生活費申請表(附件二)、生活費領 據(附件三)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 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一份。但申請院 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 附當地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 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語系國家應 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 自費留學生申請表及該學期或學年 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影 本、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告書各一 份(附件四)。 八、申請日期: (一)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 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寄送本會後核發(以郵戳或網際網 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 (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 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函 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 助。 九、 核發方式: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合規定者,以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5400-20100426&RealID=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878,05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