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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2.02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音樂、文化創意、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 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 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 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 認識。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徵選組別: (一)河洛語組 (二)客語組 (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八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 五、作品型式: (一)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 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二)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 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 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以三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 評審委員會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 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現場表演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 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 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 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九 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三十 日止。 (二)入圍者公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三)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 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 創意40%。 (二)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 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九、參選須知: (一)參選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 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info.gio.gov.tw),輸入報名 相關資料,且於確認報名資料無誤 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 二)、切結書(如附件三)並均予簽 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歌詞 (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 供評審委員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 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 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 立登記證明影本),於九十九年五月 三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 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 二號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 參加「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 大獎(  語組)徵選活動」,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 光碟片(CD)中。 (三)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 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 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 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 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各組入圍名額以十名為上限,實際 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 (五)參選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 (六)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 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 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 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由本局 代為抽籤。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 之作品。但曾獲各級學校所設獎項 之得獎作品不在此限。 2、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 品)。 3、未有於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 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產品, 並公開發行之事實。 4、未有於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 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 情事。 (二)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 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 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 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 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 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 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 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 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 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 表演獎者之得獎者同意授權各主辦 單位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 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 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 樂錄影帶(MV)於國內外重製、散 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 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 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 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 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 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各主辦 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 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 媒體專訪節目等),如經各該主辦單 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 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各該主辦 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 得獎作品。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150041004900-20100202&Re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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