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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1.11
臺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部落發展、部落建設、法規資訊  
地點 台東縣 全部    
發佈機關 臺東縣政府
法規內容

一、台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作業,依據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十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取得土地租賃及他項權利設定者為限。 三、國有出租及他項權利之耕、林地在不違反原租賃或設定目的之原則下,其核發標準,準用「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林業養殖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四、房屋基地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為辦理房屋之增建、改建或重建以承租總面積或設定面積之法定建蔽率及容積率辦理增建、改建或重建。 五、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時,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取得土地租賃及他項權利設定者為限,其核發標準,準用「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六、同意申請水權證明書,除供申請人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之用,及供申請人就同意申請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進行探查、勘測外,申請人對該土地不得進行鑽採及主張其他權利。 七、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附件二、三、四) (四)土地使用同意清冊。(附件五) (五)不動產計畫書。(附件六) (六)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權利 證明文件。(蓋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七)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 1/1200)及實際使用面積之地籍位 置圖。(不得小於1/5000並著色表 示) (八)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以最近 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九)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 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 明) (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 免附) (十一)改建、修建、增建及重建前後之 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十二)原有房屋四周外貌照片。(空地者 免附) (十三)申請範圍(引水地點、安設管線) 之國有土地位置圖、清冊及筆 數、面積統計表。 (十四)申請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使用 分區證明。 八、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及審查,請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會勘及初審後送請本府核定之。 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相關連結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1879&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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