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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1.08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產業經濟、醫療保健、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規內容

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為協助弱勢族群就醫,及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益,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經費,用於減輕弱勢族群就醫負擔,特訂定本規範。 二、 保險人應依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運用受補助之公益彩券回饋金,其用途項目如下: (一) 捐助費: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部分負擔差額補助及健保相關欠費補助。 (二) 一般行政費:增聘外包人力辦理補助相關作業。 (三) 業務宣導費:包括購買各類媒體宣導通路、製作宣導品及辦理宣導活動等費用。 (四) 郵電費:郵寄費用。    前項第一款費用,保險人得視經費實際支用情形調整協助範圍,但不得與其餘各款流用。 三、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受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認定辦法資格者。 (二) 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國民。 (三) 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四) 屬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未滿二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五) 屬第二、三類及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設籍蘭嶼鄉)。 (六) 中低收入十八歲以下國民。 (七) 符合「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之弱勢兒童。 四、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保險人篩選符合住院部分負擔差額補助資格之受補助對象,並通知其檢附收據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核定後予以核付。 (二) 由保險人篩選符合健保相關欠費補助對象名單及其健保相關欠費,主動辦理欠費核銷,並將協助情形函知受補助對象。 五、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審議結果,掣據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以下稱紓困基金)請領公益彩券回饋金,其屬分次整批作業性質者,得依作業時程分期掣據請款。年度終了後三週內,應檢附下列資料,向紓困基金辦理經費核銷: (一) 住院部分負擔差額補助經費核銷,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原始憑證及成效報告書。 (二) 健保相關欠費補助經費核銷,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及成效報告書。 (三) 一般行政費用(含業務宣導費、郵電費等)經費核銷,應檢附收據或發票、請購單或簽呈,訂有合約部分應檢附合約副本及分批(期)付款表。    前項各項費用若未及於年度終了辦理核銷,應估列當年度應付費用,至次年度再辦理核銷。 六、 保險人受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於年度終了時如有結餘款,應照數繳回紓困基金;受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亦均應繳回紓困基金。 七、 督導考核: (一) 本規範補助經費各項用途項目,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規範補助案件,保險人應建立完整補助檔案,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連結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lsid=FL05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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