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12.16
就業啟航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三、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本國籍勞工:
    •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 (三)身心障礙者。
    • (四)原住民。
    •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 (六)更生受保護人。
    • (七)長期失業者。
    • (八)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 (九)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十一)犯罪被害人。
    • (十二)人口販運被害人。
    • (十三)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 (十四)夫妻均未就業者。
    • (十五)年滿十五歲至十八歲未升學之少年,並經社政單位、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司法單位或教育單位評估具有就業意願而轉介,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 五、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請核定,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經執行單位推介或自行招募,僱用執行單位已認定之失業者:
    • (一)本計畫申請書。(附表二)。
    •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應檢具附表一所定應備文件,至執行單位完成認定。
相關連結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lsid=FL0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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