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要點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本計畫規定認定之失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核定: (一)本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檢具本計畫規定之應備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完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