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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2.20
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 (一)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幼稚園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 (二)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提升教學品質相關活動,其補助原則如下:
      1.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所)數調整補助額度。
      2. 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到園(所)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 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稚園。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 (三)方案三:補助園(所)實驗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其補助原則如下:
      1. 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導人員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
      2. 園(所)因實驗課綱購置教學設備經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五、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原則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 (一)方案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查察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加班費、工作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 (二)方案二: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2. 一般園(所):
        •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 (4)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3. 學術機構:
        •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票之費用。
        • (4)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 (5)工作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之一。
        • (6)印刷費。
        • (7)雜支。
        • (8)其他。
    • (三)方案三,實驗園(所):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 公立幼稚園代課教師鐘點費:輔導人員到園輔導進行座談或討論時段,若有人力支援之需求,得編列本項經費,惟編列次數不得逾輔導人員全學年入園輔導之總次數。
      5.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編列。
      6. 印刷費。
      7. 資料蒐集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8. 雜支。
      9. 教學設備:以第一年參與實驗之園(所)為限,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編列上限。
相關連結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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