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緊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改善之模式如下: 一、夜間或假日救護站之設立。 二、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之設立。 三、緊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急診能力 之提升。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婦產科、兒科醫療資源整合及品質提升之模式,指由醫院及診所聯合提供下列服務: 一、孕婦產檢及緊急狀況檢查。 二、二十四小時協助產婦分娩。 三、新生兒及兒科急診照護。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偏遠地區醫療服務品質提升之模式如下: 一、特殊急重症照護中心之成立及運作。 二、偏遠地區醫療服務之促進。 三、偏遠地區醫師次專長之培訓及醫事人 員急重症照護之訓練。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健康照護績效提升之模式如下: 一、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之監控及落實 改善。 二、醫院醫療照護感染控制品質之提升。 三、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其 內容如下: (一)孕產婦孕產程全程之醫療照護。 (二) 孕產婦在懷孕期間及產後一個月 內,二十四小時無間斷醫療諮詢 之提供。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弱勢族群醫療照護推動之模式如下: 一、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及設備改善之 獎勵。 二、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社區化長期照護 服務體系之建置。 第十四條 第五條第五項第一款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及設備改善,其獎勵內容如下: 一、 山地鄉基層醫療機構在地服務設備之 補強:獎勵基層醫院、診所購置救護 車、巡迴醫療車、行動醫療車、牙科 診療檯設備,以提升該地區之醫療服 務品質,縮短醫療城鄉差距。 二、 山地鄉慢性肝病篩檢優良計畫:獎勵 基層醫院、診所購置多功能行動醫療 車,協助前往偏遠地區執行肝病防治 及肝病篩檢工作。 三、 山地離島地區遠距專科門診服務:獎 勵建構山地鄉地區衛生所、地區醫院 級以上醫院之遠距專科門診醫療服務 會診;專科每診十二小時,新臺幣五 千元;醫師會診費,每次每人新臺幣 五百元,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每 診合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基層醫 院、診所護理人力每人每月新臺幣六 萬元。 四、 原住民節酒戒菸之宣導:獎勵醫療機 構結合社區資源辦理。 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社區化長期照護體系之建置,其獎勵內容,依服務類型、服務量及涵蓋村里數,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新臺幣三十萬至五十萬元。 二、第二級:新臺幣八十萬至一百萬元。 三、第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萬至一百五 十萬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