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欠費經催繳仍未繳清者,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行政執行。但欠費 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移送行政執行: (一)投保單位欠費金額累計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被保險人欠費金額累 計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下。 (二)死亡且查無財產或執行無實益。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資格。 2.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資格。 3.未成年且未申報法定代理人,或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之兒 童及少年資格。 (四)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清償能力: 1.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資格。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 4.持有重大傷病卡。 欠費者曾具有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資格者,如不具有清 償能力,其有效資格截止日前之欠費,仍適用前項但書得不移送行政 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