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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2.15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社會關懷、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 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 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 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 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 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 家庭學生輟學預防及復學輔導與 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 導課程。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 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 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 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 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 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次) 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 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營隊等 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 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 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 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專業 督導帶領及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 能(附件五)。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 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 題。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 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 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 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得 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 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二、三); 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 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 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 須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本部技藝 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 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 定安置施以二年選替教育個案,並 經本部認可之獨立式中途學校。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 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 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 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 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五、申請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整合相關資源,本於權責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學輔導與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部,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部: (一)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 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委 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 工、所屬原住民、單親家庭重點學 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 詳細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 程之申請,依預防中輟高關懷課程 計畫辦理(如附件四)。 (二)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 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 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 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六及附件八), 連同計畫向本部申請;與社區青少 年輔導資源座談應詳列與會名單、 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 成目的等。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審 核後,填列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如 附件七及附件八),向本部申請。 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 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 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資 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 式),依本部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 表(如附件一),擬定所屬中輟復 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 (如附件七及附件八),連同計畫 向本部申請。 (四)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以中途學 校教育實施辦法及各級學校課程綱 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 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 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 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 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 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 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 (市)政府,依經費補助 基準表(如附件一)填列申請表(如 附件八)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含 經費概算)向本部申請。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定有 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因 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 承計畫,並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六 及附件八),向本部申請。辦理中輟 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 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 動辦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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